申请执行人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宜川县X村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高某(曾用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宜川县X村民,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2年1月18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198元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组成的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限期履行。2012年2月20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高某一次性清偿宋某人民币27000元,对该案所确定剩余的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同日被执行人将人民币27000元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将此款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宜宝
执行员:郭云强
执行员:牛金鹏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