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X商业中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操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佑生,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王平,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传奇网吧,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X路综合楼X号。
负责人刘某,该网吧投资人。
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网视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传奇网吧(以下简称传奇网吧)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网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佑生、吴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传奇网吧的负责人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网视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电视连续剧《仙剑奇侠传三》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7月份,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不特定的上网用户提供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播放观看服务,原告向邵阳市罡大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因被告的行为己构成了对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严重侵犯,并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3、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及相应诉讼费。
被告未予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东阳捷成影视有限公司的授权证明和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以及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颁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拟证明原告对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3、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2009)湘邵罡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侵犯原告所享有的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4、搜狐网的电视剧排行榜,拟证明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收视情况;
5、《仙剑奇侠传三》的正版光碟,拟证明被告侵权的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与正版DVD《仙剑奇侠传三》是一致的;
6、公证费、代理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了维权所花费的合理开支。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出庭质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均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因该费用系原告维权所支出,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于2009年4月29日颁发的(沪)剧审字【2009】第X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三》的制作单位为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2009年6月5日,东阳捷成影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以合作人的身份将《仙剑奇侠传三》的所有版权全权授予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独家拥有,且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享有转授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阻止盗版。授权期限为永久。2009年6月15日,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与原告珠海网视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其享有的《仙剑奇侠传三》的相关权利授予原告珠海网视公司,期限自合同签约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授权范围包括:珠海网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IPTV和数字电视终端外)授权期限自地面电视台首播日起第10天开始,即授权开始日期为2009年7月4日,延续至2011年7月3日。两年的合作期限内,珠海网视公司仅在第一个合作年度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及转授权利。2009年10月14日,珠海网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位于邵阳市双清区X路综合楼X号的传奇网吧,对该网吧播放《仙剑奇侠传三》的情况进行公证。根据公证书及公证录像光碟显示:点击桌面上的“网吧电影”;在“搜索”栏中输入“仙剑奇侠传三”,出现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进入“仙剑奇侠传三”;在播放列表中点击“第1集”开始播放,播放画面上出现“仙剑奇侠传三第一集”片名以及(沪)剧审字(2009)第X号文字,并通过拖拉方式(观看进度)观看了该电视连续剧第一集的部分内容;接着以同样的方式选第二集播放……至第三十七集,观看的每集均出现了“仙剑奇侠传三”的片名。
另查明,被告传奇网吧于2004年4月28日成立,经营地址为邵阳市双清区X路综合楼X号。原告为制止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已经支付了公证费5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共计2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网视公司经授权依法取得电视连续剧《仙剑奇侠传三》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传奇网吧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位于邵阳市双清区X路综合楼X号的经营场所内的局域网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仙剑奇侠传三》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珠海网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珠海网视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由此获利的证据,本院根据原告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传奇网吧立即停止提供电视连续剧《仙剑奇侠传三》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
二、限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传奇网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元。
如果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传奇网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传奇网吧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李盛刚
代理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