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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黄某丙、黄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盈生,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丙、黄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父亲黄某河于1993年去世,母亲蒂德秀于2007年去世。父母亲去世后留有位于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面积为41.9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在2008年8月份被郑州市管城区拆迁办拆除,同时按照一赔一的标准将该房屋安置在开发的管城区X路紫南小区。拆迁办发放的过渡费x元已由被告黄某丙私自领走。现该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在竣工收尾中,原、被告三人因遗产的分割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分割位于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房屋一套(面积约41平方米、价值18万元)和过渡费x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起诉请求分割的房屋原址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号,该房屋已于2008年拆除,现回迁安置房仍未竣工交付,房屋的具体坐落位置不能确定,故原告请求分割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号房屋一套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原告要求分割过渡费x元的诉讼请求,因与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有关,应一并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擎

审判员王卫霞

代理审判员张健华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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