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你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你社的存款壹万贰仟陆佰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段平德
审判员:袁昶
审判员:祁伟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