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2012)道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魏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鼎斌,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奕红独任审判,书记员陈艳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同居生活在一起,并一同外出打工。2003年农历3月4日生长女刘某,2004年生次女刘某。由于原告生育的是两个女儿,被告的母亲经常辱骂原告八字不好,克了被告全家,不仅赶原告走,而且还到原告的娘家辱骂。原告在娘家租房,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已分居四年。被告对两个女儿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长女刘某。

被告刘某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于2001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按民俗订婚,之后即同居生活,一同外出打工。2003年农历3月4日生长女刘某,2004年生次女刘某。第二小孩出生后,原告回到娘家,并于2006年开始租房,居住在(略)×。两个女儿由娘家父母照顾,原告在一家超市上班。2009年4月27日原、被告在道县民政局办理结某登记。现在长女随原告在娘家读书生活,次女在被告家读书生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某、债某。2011年4月12日本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没有往来和联系,感情未见改善。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某、(2011)年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得以改善,双方仍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因其诉请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即“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在庭审中,原告提出:“长女刘某一直随我生活,我自愿抚养长女,次女刘某现在被告家生活读书,次女由被告抚养,小孩的抚养费各自承担”,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原告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长女刘某由原告抚养成年,次女刘某由被告刘某抚养成年,小孩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奕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