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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
时间:2006-06-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729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5年12月29日被羁押,2006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陶某某在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印章多枚,进行贩卖,且从中牟利。后陶某某被抓获,并从其暂住地丰台区X村X号,起获了伪造的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宣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北京市宣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1)钢印模、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特设)、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印章以及大量小广告、名片、各类假印章、钢印机等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证言,文检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相关书证以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9日起至2008年6月28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陶某某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云强

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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