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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2009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周口市川汇区XX乡人民政府为牟取从其它辖区获取税源的不正当利益,通过被告人孙某某分8次向时任周口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二科科长李X(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8.1万元,从李X处分6次获取税源共计税款105.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李XX、郑XX、何XX、史X、黄XX、钱X的证言,书证钱X保存的笔记本11张、农村信用社现金支票、对账单、记账凭证以及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缴款书、被告人孙某某的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系在单位领导安排下为了单位利益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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