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洪祥,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俊庆,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寒,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某、喻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郭某、韩某某、喻某某于2005年7月6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第4条的约定,违反了个人合伙财产共有性质的法律规定,要求确认本条款无效。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支持郭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郭某称其与韩某某、喻某某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无效的上诉请求,与原审法院已受理的韩某某与郭某、喻某某合伙纠纷一案的一部分,郭某可以就本案的上诉请求作为抗辩理由参与韩某某所诉双方合伙纠纷一案的审理,原审驳回郭某的起诉并无不当。郭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庞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