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曾用名秦X,女,生于1971年1月11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11日,汉族,商洛市商州区X乡政府干部,住(略)。
被告南某某,男,生于1971年3月12日,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王书安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鑫,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王静,2000年7月16日王书安意外死亡。被告与前妻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南某,离婚后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2000年11月8日原被告在原商州市X乡政府登记结婚,并将原告的两个孩子改王姓为南某。2006年原告与被告及其父母全家共同建起砖混结构平房四间。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夫妻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7年正月,原告和两个孩子离开被告家,并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3月19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秦某某与南某某自愿离婚。
二、男孩王鑫(现名南某),女孩王静(现名南某)随秦某某生活,女孩南某随南某某生活。
三、秦某某自愿将嫁妆和四间平房中自己的份额留归南某某所有。
四、南某某经手所借债务由其负责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涛
审判员王建民
代理审判员陈某良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