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雄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正平,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雄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雄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雄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雄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南雄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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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喻某芳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