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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X镇X村X号,身份证号:x。

被告赵XX,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X村X号,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毛昌全,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屈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8日、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琛玮担任记录。原告屈XX与被告赵XX及其代理人毛昌全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6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孩。女儿满月后,原、被告一同回被告娘家百年,原告因有事先回家。事后,原告多次接被告及小孩,被告不肯回家,直至今日已分居三年。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不需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牢固,并有了爱情结晶,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家庭的幸福,及小孩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原、被告打工相识恋爱,于2007年1月8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屈瑶美。婚后夫妻双方感情方面一直不合,共同居住时间较少。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屈XX提出离婚,被告赵XX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孩屈瑶美随被告赵XX生活,原告屈XX承担抚养费150元/月,该款每半年支付一次,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正式发票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三、原告屈XX享有婚生女孩屈瑶美探望权,被告赵XX予以协助。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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