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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画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毕业,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画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8日,被告人画某某私刻“河南省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章”、“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以伪造合同为手段,骗取被害人周X购房款x元,案发前退还x元。被告人画某某于2009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赃款x元已追归被害人。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举报材料、控告书、涉案收款收据、拆迁安置合同、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及欠条、扣押物品清单、医院证明、抓获经过、收款条及撤诉书、(平)公(刑)鉴(文)字(2009)X号印章检验鉴定书等等。被告人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被告人画某某私刻“河南省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章”、“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以伪造合同为手段,骗取被害人周X购房款x元,案发前退还x元,余款x元于2010年8月17日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画某某于2009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画某某供述: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在联盟路X号院开发房子,与我家签订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我与赵XX是非法同居关系,因为我想向他要钱,就骗他说我家在光明路分了四套安置房,还说如果现在能买到房号,将来按坐地户买房便宜。赵XX同意买房号,一共买了十多套房号,价格从2万到5万不等。赵XX的朋友李XX也买了一个房号。我说这房号都是我从坐地户手里买的,所以我直接跟赵XX、李XX签协议打收据。到收房款的时候,因为弄不到买房合同,就产生了私刻印章的想法。我把我们家与河南省鹰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拿到一个复印部,经过处理,复制了六份空白合同。我按照街头小广告提供的号码,给一个叫陈X的打电话,陈X让我把印章的名称用信息发给他,印章的名称分别是“河南省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章”、“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一共四枚。过了两三天,陈X通知我到中心商城门口拿章,还让我带着要盖章的合同。我带着六份空白合同过去,有个女的过来交给我三枚印章,那枚“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她不给我,只给我在六份空白合同上加盖。那女的把三枚印章给我,收了我370元钱。这三枚印章在2009年6月份被我给烧了。这六份合同我给李XX一份,赵XX给他老婆徐X一份,我留下四份。我留下的四份假合同也烧了。

我是通过赵XX认识李XX的,2007年我骗李XX说我家分了四套房子,可以卖给他一套,我当时收了李XX5万元房号钱,签了一份协议。2009年2月我催他交房款,他给了我9万,但是我写给他的收条是x元,这钱我存到了我的工行卡上。我骗李XX的钱都还给他了。2009年2月份,鹰城集团让挑户型交房款,我让赵XX交钱,赵XX共给了我x元,我把其中的20万存到了赵XX的金卡上,剩下24万元还给赵XX的姐姐赵XX了。存在赵XX卡上的钱,后来有5.5万元还给了赵XX,剩余的钱还给李XX了。我还用相同的方式骗了周X36.8万元,已经还了10万元,还剩26.8万元没有还。

2005年或2006年我说给赵XX跑工作要过他15万元,然后我买了一辆车,花了27万元;我说跑南水北调工程,赵XX给我20万,这笔钱是赵XX借他姐姐赵XX的;我又说跑兴州机械厂、陶瓷厂工程,赵XX给我20万元;赵XX家后边铁路X村拆迁,我说帮他家弄房,又拿他27.4万元。这几笔总共82.4万元我和赵XX一起花了。

我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想弄点钱,我认为赵XX会把一切后果都给我处理好,没有想到会触犯法律。没有还上的钱我都花完了,花到什么地方我也想不起来了。还给赵XX的24万元都是赵XX向她借的,少部分用于做生意,大部分都是我俩花了,赵XX说借赵XX30万,我说只有24万让他拿去还,他不知道这是我卖房子骗来的钱。我22岁就跟了赵XX,我俩还生有一个孩子,这一辈子就他一个人对我好,我给他生孩子心甘情愿。赵XX跟他老婆徐X不能离婚,我也从来没有逼他离婚。我心理有问题,我骗赵XX的钱是想把自己跟他绑在一起,不是诈骗。

我交给徐X的房产买卖协议、收条、欠条等,都是徐X带着两个人到我家逼着我出的。我被逼不过,用刀片在左胳膊上割了两道,徐X不让救我,那两个人把我送到了医院。后来赵XX离家出走,徐X到我家要开煤气,并说她和我妈妈、孩子都得死,我没有办法,才给她出了那些东西。

我被公安机关传讯的时候,是因为有人告我伪造印章,后来我主动向办案警官说了骗周X的事情,办案警官说我这种行为属于自首。

2、被害人周X陈述:2007年12月我通过赵XX买了画某某在联盟路的一套正在开发的房号,付给他们现金6.8万元;2009年春节后又买了他们一套,又付给他们30万元,他们给我打了收条,写有协议。这件事情赵XX一直都参与了,还拉着我到联盟路看了现场,又看了画某某的一套大房子,赵XX说如果有假,这套大房子归我。2009年7月,赵XX与画某某找到我,画某某说对不起,那房子是骗我的,先还给我10万元,剩余的钱20天内归还。我很生气,赵XX当场给我写了个欠条,说要把他家的房子给我。当天晚上我追到画某某的住处,赵XX也在那里,我说如果不给现钱,我就要她这套房子。他们两人拿出租房的一套手续,说这房子不是画某某的,赵XX一再保证如果画某某不能还钱,就把他家的房子给我。本来我们打算第二天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赵XX的老婆徐X知道了,追到画某某家里吵闹不休,闹了两天,赵XX失踪不见了,后来画某某也不见了。一个多月后画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年底一定还钱,结果到现在也没有还,没有办法,我们只好报案。

3、证人祁XX证言:证实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发现有人用虚假合同向外卖出该公司所开发的房子。

4、证人张XX证言:2007年8月份,我爱人李XX通过赵XX认识了画某某,10月份画某某对李XX说她家住的地方正在搞开发,她从别人手里买的有房子,可以卖给我们一套。李XX给了画某某5万元,画某某给他打了一张收条。2009年2月份,画某某说房子已经拆迁完毕,开工前要交房款,我们把钱凑好,画某某与赵XX一起到我家拿钱,我们要求到开发公司去交钱,画某某说公司只认原房主,不让我们去,我们就把8万多元钱交给了他们两个,赵XX给我们打了一张收条,几天后画某某给了我们公司合同和收据。

5、证人李XX证言:证实内容与张XX证言一致,另证实自己与妻子张XX发现画某某所提供的合同为虚假合同,画某某于2009年6月份已将其买房款全部退还。

6、证人赵XX证言:2002年我与画某某开始同居,2009年生有一个孩子。2003年画某某说她家居住的联盟路X号院要开发,她家分了四套房号,有的坐地户买不起房子,问我买不买。因为房子不断升值,我先后在我们共同租住的房子里给过画某某20来万元让她买房子,先后买了大约有5套房号,连同画某某说分的四套,都是我出的钱。我有个朋友叫李XX,他通过我从画某某手里买过一套房子,是画某某分到的四套中的一套,我和赵丽萍一起接的钱,我作为中间人在协议上签字。后来李XX发现画某某给他的合同是假的,让我到公安机关报案,我考虑到孩子还小,就想自己处理这件事,李XX的钱我和画某某已经还给他了。画某某卖给周X两套房子,共收了他36.8万元,案发后还了他10万,还剩26.8万元没有还。我家里放的那份合同也是画某某给我的,我本来是打算给当兵的儿子买套房子,合同拿回家给我老婆徐X看看,就放家里了。我只给过画某某买房号的钱,没有给她付过房款,我问过画某某交房款的事情,她说不让我管,她已经交过了。这份合同上显示已交付给画某某11.83万元房款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名字也不是我签的,这套房子可以视为不存在。我给画某某的钱有84万元,其中有40万元是我跟徐X的共同财产,40多万元是我自己的钱,我妻子徐X不知道,我也不打算控告画某某,徐X也没有理由控告画某某。虽然她骗了我,但这是我们的家务事。还有我以前因为跑工作等画某某的钱,都是我自己家的钱,自己家的事情,不给政府找麻烦。

7、证人徐X证实:2006年6月份我丈夫赵XX说他认识一个叫刘XX的人能帮我调工作、揽工程,我给赵XX20万跑工作,20万揽工程。2006年年底赵XX又说有个朋友手里有四套房子,他花5万元买了一套房号。2008年8月份我家所在的工人村拆迁,我想要个一楼,赵XX说刘XX答应帮忙,我给了赵XX5万元。赵XX的工作安排好之后,赵XX说他给刘XX开车,刘XX帮助我们弄了三套坐地户房子,共花了29.4万元。陶瓷厂拆迁、兴州机械厂拆迁的时候,赵XX说托刘XX揽工程,我给了赵XX30万元。2007年夏天,画某某到我家玩,赵XX说她是刘XX的妮,我对她很友好。后来画某某被公安机关处理,我才知道这一切都是画某某诈骗赵XX的,她一共诈骗了我们x元。这是我与赵XX的夫妻共同财产,她诈骗赵XX就是诈骗我,赵XX不控告画某某事实,但是我一定要控告画某某诈骗。

8、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举报材料:上述两公司于2010年6月7日、8日向平顶山市公安局书面举报发现不法分子私刻单位印章诈骗他人钱财,请求公安机关介入侦查。

9、被害人周X、证人徐X控告书:控告内容与陈述和证言一致。

10、涉案收款收据、拆迁安置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由李淑贞提供的6.8万元收据及拆迁安置合同,由张XX、李XX提供的8.9万元收据及拆迁安置合同、购房合同,由徐X提供的画某某欠其113.4万元欠条及12.4万元房款收据、房产买卖协议。

11、由被害人周X提供的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及欠条:甲方画某某于2007年12月2日将联盟路X号院门牌X号座地户以x元卖给乙方周X;甲方画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将联盟路X号院门牌X号座地户以24万元转让给乙方周X。因画某某无钱归还周X买房款,赵XX于2009年2月10日向周X打欠条24万元。

12、扣押物品清单:2009年6月19日扣押持有人画某某6份购房合同,手机一部,其余扣押物品户口本及河南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已被画某某领走;扣押持有人赵XX收款收据及拆迁安置合同各一份。

13、平顶山市第四人民医院证明:画某某于2009年6月23日在第四人民医院妇产科剖宫产男婴一名。

14、抓获经过:被告人画某某于2010年4月16日上午与周X一起到新华公安分局投案。

15、被害人周X收款条及撤诉书:被害人周x年8月17日收到被告人画某某的母亲王XX代画某某退回赃款26.8万元。

16、(平)公(刑)鉴(文)字(2009)X号印章检验鉴定书:送检材料上“河南省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章”、“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共四枚印章与上述单位所提供的印章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画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画某某辩称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在案发后,被告人画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认罪悔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来群岭

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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