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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叶某甲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叶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叶某甲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振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叶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叶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9年5月3日同居生活,同年11月9日生一女孩。由于同居前缺乏了解,过门后经常生气,现已解除同居关系。为此,请求抚养非婚生女儿,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叶某甲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要求抚养女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5月3日同居生活,同年11月9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叶XX,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4月原被告因故解除同居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孩尚不满一周岁,尚处在哺乳期,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的25%支付给原告自2010年8月至2027年11月止的其女抚养费。被告要求抚养其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其要求抚养女儿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孩叶XX由原告田某某抚养,被告叶某甲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田某某其女抚养费x.97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振宇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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