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王某。
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案外人李磊向原告孙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王某提供担保,经双方协商,原告孙某同意由被告王某给付8万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付3万元,2012年12月30日前付3万元,2013年6月30日前付2万元。被告王某按上述协议履行后,对其余借款和利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如被告王某有任何一期款项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有权按总款10万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家合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