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吴某因与被告王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湘宁独任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某与王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吴某宇由王某某抚养,吴某于每年年初支付当年抚养费、教育费等共计2万元给吴某宇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29寸长虹彩电一台、威力牌洗衣机一台、格力挂机一台、新飞电冰箱一台、家具一套归女方所有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吴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3月2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湘宁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