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与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