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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晏X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晏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X号新富城X栋X门X房。

被告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X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晏X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晏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晏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晏X负担。

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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