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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丙、刘某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邮局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丙、刘某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燕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曹某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某丙退还北京开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押金2500元;

二、北京开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刘某丁的诉讼请求;

三、北京开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北京开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五、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曹某辉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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