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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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H(略)-8。

法定代表人蔡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游小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德辉,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住XXX,系湖南省怀化市X区“东风第一枝书社”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贤湖,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卿小茹,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案由:侵犯出版者权纠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公司)诉称:外研公司对《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外研公司2011年3月24日从于某经营的书店内购买了《新概念英语1》2本。于某对外销售的上述书籍系盗版图书,不仅严重损害了外研公司对《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给外研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发行秩序。外研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于某停止销售原告外研公司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2、被告于某赔偿外研公司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3、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外研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3776.7元;4、被告于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18日,朗文出版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文公司)与外研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朗文公司得到《x新概念英语》全球版权持有者L.G.亚历山大和出版者x的授权,拥有该书第一版在中国内地联合出版英汉双语简体字版新版的全权;朗文公司(甲方)与外研公司(乙方)联合出版《x(x)》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的中国内地简体字版;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共同拥有该新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权,合同终止后,在中国内地联合出版该新版之授权由朗文公司收回;合同有效期间,外研公司拥有该简体字版在中国内地的发行权,但不得在内地以外的地区发行,外研公司将为此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在版权页及封底印明“本书只限在中国内地发行和销售”;该新版系由该书作者L.G.亚历山大和何其莘合作而成,L.G.亚历山大拥有该新版英语内容的著作权,何其莘拥有该新版汉语内容的著作权。2003年4月23日,外研社与培生教育出版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生公司,朗文公司系其前身)订立《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外研社与朗文公司于1997年7月18日订立联合出版合同的有效期延长6年至2009年7月17日止。2009年4月2日,外研公司与培生教育出版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生公司,朗文公司系其前身)订立《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外研公司与朗文公司于1997年7月17日订立联合出版合同的有效期延长5年至2014年7月17日止。

1997年7月28日,何其莘与外研公司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何其莘将其拥有的《新概念英语(新版)》汉语内容的著作权,授予外研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音像和光碟形式出版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和发行权。何其莘保证,只要朗文公司与外研公司续签该新版协议或再出版修订版,外研公司则拥有永久性专有出版权和发行权。

1997年10月,外研公司出版了《新概念英语(新版)》,此后,该书多次印刷。《新概念英语(新版)》的版权页显示,该书由L.G.亚历山大和何其莘著,外研公司出版发行。

J.B.亚历山大于2003年6月16日签署的文件显示,L.G.亚历山大是其已故丈夫,根据L.G.亚历山大的遗嘱,J.B.亚历山大拥有L.G.亚历山大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权。J.B.亚历山大在该文件中声明“外研公司独家拥有在中国大陆印刷出版《新概念英语(英汉)新版》所有内容的权利。”

2010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更名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中,湖南省怀化市天桥公证处公证员唐忠及公证员助理石云村现场监督了购书过程,并封存了购买图书,并于2011年3月24日出具了(2011)湘怀天证字第X号公证书。庭审中,经本院确认,公证处封存的实物处于某封状态,当庭打开公证处封存的实物与外研公司提供的《新概念英语(新版)》样本实物进行对比,两者存在以下不同:1、前者的版权页中“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Ι”为实心,后者的版权页中“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Ι”呈网格状;2、前者第100页没有竖向排列的“甲乙丙丁”四个字,后者第100页左下方靠近中缝处有竖向排列的“甲乙丙丁”四个字。

2011年3-4月,外研公司在湖南省怀化市X区、麻阳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X区)24家书店调查取证花费公证费、购书费及差旅费及支付律师代理费合计36910.1元。

本案当事人所称的《新概念英语》全称为《新概念英语(新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某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销售侵犯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的图书;

二、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三、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再追究于某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但不包括于某另行发生的侵权行为);

四、本协议自被告于某支付赔偿金后生效。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于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于某已当庭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全部赔偿款。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武

审判员胡海雄

审判员郭家法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谌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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