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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谭某某因与被告佘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雅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立军、柳满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童姜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谭某某与佘某某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其他再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谭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5月2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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