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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8年11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5日下午13时50分许,被告人轩某某驾驶豫x号小农用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吴庄村X街口处,将由北向南过公路的杜XX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西华县公安局交警队现场勘验后认定,被告人轩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06年7月20日,被告人轩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杜XX亲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2008年10月31日,被告人轩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XX、吴XX的证言,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事故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轩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轩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梁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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