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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南阳市奥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犯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犯罪于2010年3月2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3月26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轶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平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自称承揽了河南省肿瘤医院医技楼装饰工程,并伪造与河南省肿瘤医院签订的标的为2600万元的虚假合同,从而取得朋友王XX和杨X的信任,张某某以将此工程交给王XX、杨X承包为名,骗取王XX、杨X工程押金3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本案是借款纠纷,不是诈骗。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张平力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XX、杨X之间因借款及下欠工资的纠纷属于经济纠纷,不应当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交如下证据:

(1)、卧龙区法院(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2)、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承揽了河南省肿瘤医院医技楼装饰工程,虚构与河南省肿瘤医院签订的标的为2600万元合同的事实,从而取得朋友王XX和杨X的信任,张某某以将此工程交给王XX、杨X承包为名,骗取王XX工程押金28万元,骗取杨X工程押金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河南肿瘤医院医技楼外墙玻璃幕也是我承包的,王XX又从我这里接这个活,但他干一部分就不干了,我没有和肿瘤医院签合同,我是通过郑州中医研究所的孙XX介绍去的工地,我没有和王XX签过合同,让我看的合同上不是我签的名字,章是不是真的就不好说,我没见过这个合同,也没委托公司人员与王XX签合同,王XX给过我钱,没承包下这个工程时他找我说干这个活,我说工程还没说定,需要公关花钱,我问他借20万,他答应了,给的钱有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是汇款。后来王XX干一段嫌钱少,就不干了,俺俩又在南阳王府饭店算算帐,有我给他30万,他不再参与这个工程,俺们写的有条。这二十万有8000用于制作工程预算,剩下的钱我儿子上学用一部分,我个人开支一部分,还有一部分用在肿瘤医院的工程里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XX陈述

2008年6月份我到郑州找张某某要剩下的2万元,在张某某的办公室见到了张某某,张某某告诉我他承揽了河南省肿瘤医院医技楼的装饰工程,他管理的不行,做一次赔一次,这个工程转包给我,他抽25%,我说20%,他也同意了,张某某还拿出一份合同让我看,是南阳市奥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肿瘤医院医技楼装饰工程合同,内容是外装修,标的有2000多万元,我听见张某某讲的这个工程后觉得是个好事,连他欠我的两万元都没有要就回南阳了,我到方城县找到我的朋友杨X,我想让他跟我一起干这个工程,过了几天我和杨X一起去郑州见张某某,张某某又拿出三次让我看的那份工程合同,还让我们看了工程施工图纸,杨X看到合同上双方都盖章签字就相信了,因为杨X懂行,所以我当时就相信了张某某,张某某当时告诉我们合同虽然签了,但是他答应给人家的好处费还没有给,所以现在还不能马上进入工地,让我和杨X给他找20万元,算成我们的押金,我和杨X回方城以后,我陆续给了张某某快20万元,到2008年7月中旬,张某某还不通知我进工地施工,我给张某某打电话,他说我先给你签个合同这活一定给你,我就和杨X一起到郑州跟张某某联系,张某某说他外出谈业务去了,合同他已经签了让我也签字就行了,当时张某某让我到他办公室路对面的一家茶馆去找跟他平时在一起的余卓凡签合同,我和杨X到茶馆里见到余卓凡,他拿出一式两份打印好的协议书,甲方张某某已经签了名,我在两份协议上签了我的名字,然后我拿了一份协议书,另一位协议书余卓凡拿走了,签完协议我和杨X回了方城,张某某又让我们陆续给他汇款有十来万,到2008年11月份,张某某还不让我进工地施工,我找工人到郑州工地看了以后,发现工地上有人正在干活,我就去找张某某,在电视台门口见到了他,我问他咋回事,他说快了,我说我去工地了,人家正干着,张某某说干挂石给人家,玻璃幕给我们,又等了一段时间,我又催张某某,他让我派工人去,我带着工人到郑州见到张某某,张某某说只让包工,我说包工到哪都能干,也不用押钱,他说,你要不干我要回账就给你还钱,张某某承认工程被别人拿走了,我才知道张某某是骗子。后来他领我们见一个姓孙的人,一起吃过几顿饭,姓孙的也不多说,提到工程的事只说快了,张某某说把钱都给姓孙的了。

(2)被害人杨X陈述

我和王XX商量后决定干这个工程,张某某便提出要押金,让我们交押金20万,意思是定住这个工程,别人就干不成了,于是我就找了5万块钱,在08年6月15日和王XX一块到郑州张某某办公室给张某某了,当时由于没有签合同,他要20万押金,我和王XX只交5万,所以张某某给我写了一个借条,这次之后张某某不断打电话,向我和王XX要钱,于是王XX断断续续给张某某快20万,由于张某某不断要钱但又没有签合同,我和王XX商量后让张某某先和我们把合同签了再说。08年7月18日我和王XX去郑州找张某某,第一天没见到他,7月19日我们找他,他在电话里说不在郑州,自称在外地忙一个工程,他说已经安排好了,合同上公章、签名都签好了,让我们去他办公室对面一个茶馆找余卓凡,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又要钱,王XX差不多给张某某20多万。

3、证人证言

(1)证人孙XX的证言

我与杨旭东是朋友,杨旭东给我讲张某某欠他有30来万,让我有工程了就介绍给张某某,好让他把钱还上,后来我了解到医技楼主体土建设,外墙装饰,由省肿瘤医院发包给中建一局五分公司,中建一局五分公司又将外墙装饰的劳务发包给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内装修已由省肿瘤医院发包给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装饰装修公司,我和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邓XX认识,我问他能否给张某某安排一些活,他说可以,后来张某某他们两个见面具体由他们两个谈的,别的我不太清楚,后来邓XX就让张某某干了一部分劳务活,中间邓XX说不行,他经常不去工地,工人的工资也不发,经常领一个小妮跑,影响不好,我就说真不行你们及时终止吧,春节前,邓XX就把张某某所干的活算了算,将工人的工资有十来万发给了工人,张某某也没和我提过他要承包肿瘤医院医技楼外墙装饰包工包料的事,他知道工程已经发包完了,他也没有和肿瘤医院签合同,张某某曾领着两三个人对我说干别的事来着,说是老乡让我见见,也没谈工程的事,我和其中一个人还打过乒乓球。

(2)证人邓XX的证言

2008年10月份,经河南省卫生厅一个叫孙红龄介绍,他给我说张某某是他一个不错的朋友,让我把玻璃幕墙的人工活给张某某安排一部分,张某某干有一个月左右,工人们都罢工了,要工钱,我们就三天之内将工人的工资按实际天数发放给工人,工人领完工资都走了,后来也把张某某清场出去了,我们没有和张某某签有协议,我们也不可能是包工包料,我就没有包料,他更不可能包料,医技楼室内装饰工程是中建五局承建的,与张某某没有关系。

(3)证人田X的证言

张某某让我去郑州告诉我他跟肿瘤医院签过一个大合同,标的有2600多万元,他让我看过合同,合同的内容我没细看,张某某让我看合同时,对方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后来张某某告诉我对方签字了,我还见过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效果图,这些平时一直放在张某某办公桌的抽屉。王XX和杨X是张某某找来干这个工程的人,张某某开始说工程让他们干,让我管账,让王XX和余卓凡管钱,合同施工图纸和效果图都让王XX和杨X看过,王XX跟我说过。张某某让他先交20万元,我当时还说给张某某押金怕不保险,他们签有合同,王XX和杨X一起来的,我在办公室,王XX与张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让他到办公室对面的茶馆或咖啡馆,余卓凡拿着合同在那等王XX,后来我在办公室见过这份合同,是打印的盖有奥龙公司的章,王XX签有字,当时张某某名字不是本人字迹,字迹是谁的我不知道,最后肿瘤医院的工程王XX和杨X没干成。

(4)证人于XX证言

我是2008夏天认识张某某的,当时张某某就在联系河南省肿瘤医院的装饰工程,后来张某某就把公司搬到郑州市X路X街交叉口租了一个办公地点办公,张某某负责公司的总工作,我负责办公室工作。…我见过装饰工程合同的初稿文本,上面盖有奥龙公司的公章,河南省肿瘤医院没有签字盖章,后来合同签了没有我不知道。当时王XX为了工程的事,已经给了张某某不少钱。所以一直找张某某要跟张某某签合同。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有一天我和张某某在办公室对面楼上的一间咖啡店谈事情,张某某走了之后,王XX和杨X来了,要签合同。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合同不能签,但是让我到办公室抽屉里拿着公章去应付一下王XX和杨X,我就到张某某的办公室拿着公章回到咖啡店,杨X拿出打印好的合同,王XX先签名按了手印,然后让我替张某某签字,我说我不替他签,杨X就说他签,然后杨X在合同上签了张某某的名字,王XX说让我盖上傲龙公司的章,我说我不盖,王XX把公章要走,然后他在合同上盖上奥龙公司的章以后把公章还了我。

(5)证人赵X证言

2008年的时候,我还到郑州去找过张某某,当时张某某说他在郑州接了郑州市肿瘤医院一个大工程,只要工程款一收回来,就把欠联社的钱都还了,当时他没有让我见过这个合同。

(6)证人吴XX证言

我问王XX关于张某某接肿瘤医院工程的情况,王XX让我看过那份合同,当时张某某说过他和王XX签合同,让王XX干工程这件事,我还到郑州找过张某某,我一直催他,他才拿出一份他和肿瘤医院签的一份合同让我看,合同中写的工程是肿瘤医院的装饰工程,标的有2000多万元,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的时候,他拿出合同让我看,合同是签过字的,当时合同的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另外我还知道王XX给过张某某二、三十万元钱。

(7)证人田XX证言

我到郑州去见张某某以后,张某某说他干的这个肿瘤医院的工程是包工包料,我问他签合同没,他当时说没有签但是没问题,我没有见过张某某与肿瘤医院签的合同,当时我在张某某手中见过这个工程的施工图纸,开始的时候张某某给王XX说,让王XX干这个工程,我听王XX说他与张某某之间签有合同,但我没有见过,我还听说王XX为这个工程给了张某某二、三十万元,肿瘤医院这个工程开始说是包工包料,实际上他只组织人进场包工干活,没有包料,王XX并没有进场干活。

(8)证人贾XX证言

2008年6月份,王XX找到我说他在郑州接了一个大工程,他的钱不够,想找我一起投资,我不想投资,王XX说问我借钱,他当时急着要交工程押金,可以给我高利息,但是我觉得他有点冒失,王XX就带我去郑州考察这个工程,我和王XX一起去过两次郑州,第一次到郑州时,王XX把我带到一个叫张某某的办公室,张某某给我介绍了工程的情况,标的有几千万元,张某某让我看了他和河南省肿瘤医院签的合同,他办公室的墙上还挂着这个工程的效果图,然后张某某还领着我和王XX到这个工程的工地去看了,我就开始相信这个工程,然后就开始借钱给王XX,王XX后来告诉我说他已经和张某某签了合同,并让我看了合同,然后王XX又让我借钱给他,并且又带我去郑州考察了,我在张某某办公室张某某拿出了一份他与王XX签的合同,与我谈了合同中工程押金的事,因为我只是借钱给王XX,所以我看了这份合同就到外间了,王XX签的这份合同,我在王XX和张某某手里都见过。

(9)证人田X娜证言

2008年6、7月份,王XX到我家里找到我说他在郑州找到一个工程让交押金,他手里钱不够,所以找我借钱,后来我就借给王XX六万元。

(10)证人朱某证言

王XX是南阳方城人来干工程的,张某某当时承诺让王XX干肿瘤医院的工程,他们之间的合同我没见过,但是我在他们两个的谈话中觉得他们之间应该签有东西,不然王XX不会陆续给张某某钱,张某某以前做工程时经常用这种手段骗人。前后给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最后到2008年12月份,王XX在南阳市王府饭店找到张某某后,跟张某某算了一次帐。

4、书证

(1)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

(2)情况说明一份

(3)存款凭条

(4)借条、欠条各一份

该证据证实王XX、杨X怕钱要不回来,就让张某某打的欠条。

(5)(2009)卧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6)(2009)南刑一中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某某与王XX、杨X之间属于经济纠纷,不应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其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其漏罪,应撤销原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撤销(2009)南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两年部分,与本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合并执行。总和刑期十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羁押242天,可折抵刑期242天。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XX人民币x元,杨X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相全

审判员邢莉

审判员蔡军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牛&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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