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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黄某乙与被告长沙智能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长沙智能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长沙湘银嘉园X栋X房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自能,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黄某乙与被告长沙智能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燕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曹群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长沙智能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10年1月15日支付王某某、黄某乙共计7190元;

二、王某某、黄某乙与长沙智能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双方确认对原湖南兴万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长沙智能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的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不含电脑一套)现已无任何质量问题,双方再无任何产品质量争议,长沙智能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针对上述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不含电脑一套),在2010年1月15日后不再承担免费保修义务;

三、上述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不含电脑一套)在2010年1月15日之前由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维修已经产生的维修费用,王某某、黄某乙不负责承担,长沙智能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不要求王某某、黄某乙承担;

四、本案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210元,王某某、黄某乙自愿负担。

五、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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