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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诉漯河市人民政府、程某丙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某甲,女,64岁。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女,35岁。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程某丙,女,42岁。

委托代理人程某丁,女,46岁。

委托代理人鲍庄红,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某甲因土地行政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胜利

审判员李冲

审判员田新亚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翟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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