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程某甲,女,64岁。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女,35岁。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程某丙,女,42岁。
委托代理人程某丁,女,46岁。
委托代理人鲍庄红,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某甲因土地行政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胜利
审判员李冲
审判员田新亚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翟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