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陈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2009年5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3月举行仪式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一子陈XX。2011年5月31日补办了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未经充分了解,婚后被告的本性才暴露出来,经常在家、到网吧玩游戏,不务正业。由于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找事与我生气,甚至在我怀孕期间和坐月子时不关心我、照顾我。今年6月6日因为做生意我们生气后开始分居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陈XX,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带走陪嫁品。

被告陈某答辩,我与原告从相识到结婚是通过充分了解才走到一起的,婚后感情很好,并有了可爱的孩子。我们有时生气也都是因为小事,我与原告之间并无多大矛盾,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到不能挽回的地步,现原告提出离婚,我坚决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3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陈XX,2011年5月31日在汝州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6月6日为卖粽子之事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生活后婚生子陈XX一直随被告陈某生活,2011年9月16日原告吕某回到被告家将陈XX抱走,现陈XX随原告吕某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原、被告陈某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原、被告在育有一子后,才补办了结婚证,说明双方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在家庭生活中,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在所难免,只要双方能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生活中存在的矛盾问题,仍能和好如初。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未向法庭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平玉

审判员胡忠义

审判员冯利亚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永斌

附:本案裁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