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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在长葛市一高上学,住(略)。

法定代理人: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略),郑州供电段职工。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王某某,被告张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9月10日,被告张某丙与我母亲沈某某经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我由母亲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我抚养费900元,付至我成年为止。判决后,我跟随母亲生活,随着我年龄的增长,所花费用逐年增多,现我母亲已无能力独自抚养我,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给付我抚养费600元;2、被告一次性给付我起诉前尚欠的抚养费5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丙辩称,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实,原告起诉之前的抚养费我已经支付过了。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户口簿、民事判决书各1份,证明原告张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沈某某的身份,并证明被告张某丙与原告之母沈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告张某甲由其母沈某某抚养,被告张某丙每年给付张某甲抚养费900元。第二组证据:失业证及领取证各1份,证明原告之母沈某某系下岗职工,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10元,无力抚养原告。第三组证据: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被告工资证明1份,证明被告张某丙月工资2200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所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中的失业证及第三组证据,因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所提供第二组证据中的领取证,被告认为该领取证上注明的户主姓名是沈某某之母王某莲,并非沈某某,不能证明沈某某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领取证上所注明的领取证户主为王某莲,且原告提供的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系复印件,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法定代理人沈某某与被告张某丙于1992年1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张某甲,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00年9月10日经长葛市人民法院(200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婚生子张某甲即原告由其母沈某某抚养,被告张某丙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900元,每月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75元,后因原告之母沈某某生活困难,已无能力抚养原告,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丙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因原告之母沈某某生活困难,随着原告年龄增长,所需费用增加,原告的生活费和学费仍由被告按2000年的标准给付已无法维持实际生活水平,故对原告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及原告之母和被告的负担能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其月总收入的20%给付原告抚养费,即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440元。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起诉前被告尚欠的52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据长葛市人民法院(200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对原告所主张的该部分抚养费已做处理,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扣除被告依照长葛市人民法院(200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应当给付的每月75元外,被告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09年8月1日每月另行支付原告抚养费365元,给付至原告十八周岁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丙在依照原判决支付原告每年抚养费900元基础上,每月增加给付原告抚养费365元(自2009年8月1日起给付至原告十八周岁止,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丙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保明

审判员:张建岭

审判员:李占奇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任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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