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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便与荥阳市X村X组签订合同,租地x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6073平方米,合9.1亩;占用耕地7200平方米,合10.8亩),并在该土地上建立砖厂,造成土地大量毁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国土资源案件调查报告及调查材料、土地利用规划图及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晨昊

审判员张焱南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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