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利建模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5。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
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X街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4。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谷某,男。
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怀通高速公路第十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谷某,男。
本院2011年8月24日受理原告株洲利建模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怀通高速公路第十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怀通高速公路第十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后,被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2月21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同日原告株洲利建模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利建模架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利建模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74元,减半收取3137元,财产保全费2130元,合计5267元,由原告株洲利建模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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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刘松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