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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明某,女,50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

被告赵某,男,50岁。

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原告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12年1月7日向原告明某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

审判长何许清

代理审判员粟晓荣

人民陪审员张晓梅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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