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琛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7日早上7点多,在荥阳市X路基正花园工地X号楼下,被告人周某等人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被告人周某用木棍朝张某某的头部夯了两下,致使张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6年12月11日,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x元,且已履行完毕。2010年6月7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京城路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晨昊
审判员赵睿
审判员焦焕利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