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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子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子均(又名申某军、申平),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子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农历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申子均伙同黄某云(另案处理)从刘卫东(另案处理)手中低价购买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经查此车为网上被盗车辆(车牌号豫x),被盗时价值x元。此车追回后已于2007年8月8日退还失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2010年5月13日,被告申子均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一x、王二x、黄某x、刘x、黄某x、刘xx等人的证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审批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领条、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子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申子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子均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子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宗国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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