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又名涂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9日夜,被告人涂某伙同涂××(已判刑)、周××(已判刑)、何××(已判刑)等人盗伐正阳县X乡X村委东边公路上的成材杨树39棵,卖给息县X乡曹××(已判刑)板厂。经鉴定被盗伐的杨树材积共为5.x³。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涂××、周××、何××、曹××、周××的证言,户籍证明信、抓获证明、前科证明、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涂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被告人涂某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主动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处罚的情节,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熠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祁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