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市飞牛机床附件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廛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鞍山市中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当涂县X镇平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一审原告洛阳市飞牛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不服廛河区人民法院(2010)廛民初字第X号移送管辖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有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洛阳市廛河区,廛河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诉讼标的很小,将案件移送至安徽当涂审理严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符合司法便民原则。请求本案仍由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购销行为,双方当事人并未订立书面购销合同,依法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原则,而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一审法院据此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相关法院审理合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