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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又名黄某杰),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早饭后,被告人黄某乙伙同黄某嘉、张品(均已另案处理),在杞县西寨林场葡萄酒厂仓库里盗走2台马达,价值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于2010年2月11日主动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xx、张xx品的证言、被害人尚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宗国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安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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