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欧阳xx。
被告田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田xx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某被告在租赁房屋内的财产或保全被告价值为x.64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某被告田xx在郴州市青年大道民生路一号明桂园明桂大楼A栋临街门面内的财产,或查封、扣某、冻结被告田润东价值为x.64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曹华英
审判员刘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吴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