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焦作市小公牛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文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焦作市小公牛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不服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2006)马执异字第124—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裁定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撤销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2006)马执异字第124—X号执行裁定,发回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重新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光
审判员陈金刚
审判员张瑞星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