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召陵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风宽,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伟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河南汇通肉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上诉人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汇勇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风宽、被上诉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伟艳、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汇通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