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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汇勇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召陵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风宽,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伟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河南汇通肉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上诉人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汇勇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风宽、被上诉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伟艳、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汇通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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