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史某送孩子到邓州市古城广场“未来宝贝”托教班,趁教师王×不注意将其放在桌子上的手提袋盗走,内有手机一部(价值990元)及现金93元。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陈述,证人赵××、毕××证实,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载卷,被告人史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惠君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兼)书记≡健艏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