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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某甲等9人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一审第三人濮阳市华龙区中介所破产清算组。

诉讼代表人岳某某,破产清算组组长。

上诉人刘某甲等9人因土地权属登记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本案上诉人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中介所破产清算组持有的《国有土地所有证》。上诉人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变更被告而未告知即径行审理,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钟振江

审判员许广慧

审判员蔡某军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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