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津县××公司。
上诉人姜××与被上诉人孟津县××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姜××于2008年4月29日向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联营期间应得款项2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8)孟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孟津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8)孟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