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甲诉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新,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红旗区X路营业所),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负责人郭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新乡市农行高新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富春,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新,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谢富春、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甲诉称,2003年6月10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60万元,由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红旗区X路营业所作为担保人。但从2008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再联系不上,还款没有了保障。起诉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60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借条是本人写的,但,已经偿还了10多万元的本金,并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其入狱之前。

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一、对刘某某担任张某某的代理人有异议,认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担保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对外提供担保,应由张某某个人还款;三、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向农行提出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原告郭某甲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张。

被告张某某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未提交证据,对原告郭某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3年6月10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郭某甲借款6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担保单位处加盖了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红旗区X路营业所的公章。

另查明,原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红旗区X路营业所,现已升格、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红旗区X路营业所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不能作为保证人,故,该营业所对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担保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红旗区X路营业所与被告张某某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郭某甲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6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郭某甲请求二被告支付利息,因借款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有过错,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辩称的其他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辩称,刘某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某辩称已经偿还原告郭某甲部分借款及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4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张某某一次性偿还郭某甲借款x元,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10月29日郭某甲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汇通支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由被告张某某向原告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军

审判员郭某祥

审判员原培宏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党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