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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3月因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余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9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6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10年4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凡、张荣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X街X路交叉口东北角天语手机专卖店内,趁被害人鲍某不备将天语E500手机一部抢走,价值14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鲍某陈述,证人李××、李××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图等书证、物证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盗窃,不属于抢夺。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X街X路交叉口东北角天语手机专卖店内,趁被害人鲍某不备将天语E500手机一部抢走,价值14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

1、物证被抢天语手机照片。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3、书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199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因其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盗窃罪,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余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9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6月9日刑满释放。

4、书证案发现场图证实抢夺现场天语手机专卖店所处的具体位置。

5、书证对案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抢夺现场指认情况。

6、书证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天语手机店员工抓获归案。

7、书证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抢物品扣押、发还情况。

8、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的天语E500型手机的价值为1400元。

9、证人李××证言证实2010年4月15日13时许,其听店里有人喊“跑了,偷东西了”,就从店里跑了出来,看到一个人正往和平路小学门口跑,鲍某也追到了店外,告诉其那个人抢走了一部手机,其就开始追,在城里十字其从出租车里将这个人抓住,带到了店里。

10、证人李××证言证实2010年4月15日13时30分许,一个男子趁其和鲍某不注意,拿着店里一部手机往南徒步逃跑,其第一个出来追,追到市工商局门口没追上,后李××和鲍某也出来追那人,大约十分钟后,他俩将那人带到了店里。

11、被害人鲍某陈述证实2010年4月15日上午9点多,一个男的来店里看了一款天语E500型手机,后一直和其东扯西扯,其就对这个男的举止有些留意,到了下午1点半左右,其在柜台里正准备回头打个电话,这个男的拿着天语E500型手机就往外跑,旁边的服务员李××喊“跑了”,其就和李××出来追,后李××在城里十字将这个男的抓住带到了店里。

1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4月15日上午9时左右,其到一家天语手机店看手机,正在看手机的时候,趁店员不注意,拿着手机就往外跑,后被男经理抓住带回店里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关于其行为属于盗窃、不属于抢夺的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1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东峰

审判员王敬轩

审判员温晓雯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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