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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略)。1991年因强奸罪被原周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7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7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8日20时30分,在开发区X村河堤上一家小卖店,被告人胡某与陈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胡某将陈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证人车黎明、马某某等人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伤情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09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莉莉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燕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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