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淮北市杜集区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葛某某(程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的〔2009〕杜行执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于2009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程某某、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社会抚养费x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某某拥有帕萨特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程某某拥有帕萨特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x)。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林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