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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盗窃、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略)。2009年3月19日因涉嫌抢劫、盗窃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甲,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车某(别名:车某),男,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略)。2009年3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盗窃、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李某甲,被告人车某及其辩护人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抢劫罪;2009年3月11日凌晨,胡某某携带仿“64”式手枪一把、液压钳、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川汇区X路北段文明小区刘某琴家,用液压钳将楼后墙一楼最东边窗户上的不锈钢防盗窗剪断3根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将刘某某手脚捆绑后,抢劫诺基亚53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60元)、小灵通双模手机一部(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价值鉴定)、现金200多元、一条足金佛坠项链(经鉴定。价值999元)、一枚白金戒指(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价值鉴定)、两张银行卡,并持菜刀对刘某行殴打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经鉴定刘某琴被殴打致轻伤。

二、盗窃罪

(1)2009年1月2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液压钳、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开发区X路正信小区李某丙家,从西墙翻墙到院子里,用液压钳把西侧窗户上的钢筋剪断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一台台式电脑(含三星液晶显示器一台;经鉴定,总价值2000元)、三星D88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680元)、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后又用在李某丙家中发现的汽车某匙把李某中一辆黑色本田轿车某至开发区转盘北约200米路西,从车某盗取现金7800元,五、六盒软包中华烟(经鉴定,价值350元)。三、四盒软包玉溪烟(经鉴定价值66元)。后将台式电脑通过车某以1300元销售给(略)的王某,三星D888手机由车某赠送给女友李某使用。

(2)2009年1月9日凌晨,胡某某携撬杠、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开发区X组(开发区管委会东居民小区)张某某家,从楼后墙将最东边窗户上的不锈钢防盗窗撬开3根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现金300多元,三星J708型手机(经鉴定,价值810元)和智龙牌手机(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各一部,又用在张某某家中发现的汽车某匙把停放在院外的奇瑞轿车某开盗取现金1300多元,一部佳能牌数码相机(经鉴定,价值1480元),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2000元),一台掌上电脑(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一些图纸。

(3)2009年3月10日凌晨,胡某某携带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川汇区X街李某胜家,通过院子东院墙攀爬二楼窗户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诺基亚N73手机一部(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现金700多元。

(4)2009年3月3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液压钳、小手电、手套、灰色毛巾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川汇区X路西苑小区杨尚志家,从后翻墙进至院内,剪断楼后一楼窗户一根钢筋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奥克斯M250型手机一部(价值450元)、CECT牌手机一部(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现金1700多元。

(5)2009年3月2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撬杠、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川汇区X路满山红洗浴中心东边别墅罗俊锋家。从后翻墙进入院内,撬开一楼后窗户钢筋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三星D90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40元),三星牌红色手机一部(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三星牌数码相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440元),现金2300元。

(6)2009年3月4日凌晨,胡某某携带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川汇区X路二小家属院西单元二楼西户袁颖家,利用天然气安装公司遗留的梯子攀爬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部、美的电磁炉一台(型号过于老旧,无法价值鉴定),现金40多元。

(7)2008年12月12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液压钳、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商水县X路农机公司家属院赵淑含家。用液压钳剪开一楼北墙最东面的三根防盗窗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1800元),现金约100元。后笔记本电脑由车某赠送给女友李某使用。

(8)2009年3月10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液压钳、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商水县县社家属院北一楼一单元东户陈书芳家。用液压钳剪断一楼北面东头的防盗窗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现金约1500元。

(9)2008年12月28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液压钳、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商水县X路农副产品家属院刘某义家,用液压钳剪断一楼后三根防盗窗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两部手机(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一台联想L171电脑液晶显示器(经鉴定价值500元),现金约2200多元。

x%2009年2月23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液压钳、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商水县烟草局家属院后一排二单元二楼东户孙东华家,从一楼顺着楼梯间的外沿爬到二楼东户窗户,翻窗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窃取台式电脑一台(含现代牌液晶显示器,经鉴定,总价值3000元)、手机一部(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现金三百多元。后台式电脑通过车某以1300元价格销售给其姐夫许某某使用。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胡某某在李某丙家盗取一台台式电脑(含三星液晶显示器一台;经鉴定,总价值2000元)、三星D88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680元),车某以13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销售给(略)王某,三星D888手机由车某赠送给女友李某使用。胡某某在赵淑含家盗取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1800元),由车某赠送给女友李某使用。胡某某在孙东华家窃取台式电脑一台(含现代牌液晶显示器,经鉴定,总价值3000元)通过车某以1300元价格销售给其姐夫许某某使用。车某在明知是胡某某盗窃赃物的情况下,帮助胡某某销售赃物或将赃物转赠别人使用。

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胡某某称2004年其在广东增城打工期间,通过绰号叫“小四川”的男子在名为“阿红”的男子处购买仿“64”式手枪一把,“64”式手枪子弹十几发,准备用以犯罪。被告人胡某某称其在2008年11月底的一天夜里12时左右,携带液压钳窜至广东省增城市临江边的一户三层小楼处,用液压钳剪断防盗窗后进入室内,盗窃“64”式手枪弹一盒共35发、现金200元左右、手机一部、手铐一副、砍刀一把。在公安机关依法对胡某某租房处进行搜查时,搜查出仿“64”式手枪一把,“64”式手枪子弹47发。经鉴定,仿“64”式手枪现时具有击打发射条件,能对人体造成枪弹伤害,47发“64”式手枪子弹均属军用制式枪弹,根据弹底所标年代显示,参照有关枪弹质量资料介绍,其能正常击打发射概率应在90%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盗窃、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车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被告人胡某某、车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王某、许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刘某义、李某丙、孙东华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刘某琴家被抢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胡某某辩称,抢劫时我没有带枪,其他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携带枪支抢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是因抢劫被抓获,但其主动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应是自首,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车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比较单薄,因车某事发前不知道是所盗窃之物,且没有从中牟利,又是初犯,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09年3月11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液压钳、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川汇区X路北段文明小区刘某琴家,用液压钳将楼后墙一楼最东边窗户上的不锈钢防盗窗剪断3根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将刘某某手脚捆绑后,抢劫诺基亚53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60元)、小灵通双模手机一部(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价值鉴定)、现金200多元、一条足金佛坠项链(经鉴定。价值999元)、一枚白金戒指(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价值鉴定)、两张银行卡,并持菜刀对刘某行殴打逼迫其说出银行卡密码。经鉴定刘某琴被殴打致轻伤。

二、盗窃罪

(1)2009年1月2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液压钳、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开发区X路正信小区李某丙家,从西墙翻墙到院子里,用液压钳把西侧窗户上的钢筋剪断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一台台式电脑(含三星液晶显示器一台;经鉴定,总价值2000元)、三星D88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680元)、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后又用在李某丙家中发现的汽车某匙把李某中一辆黑色本田轿车某至开发区转盘北约200米路西,从车某盗取现金7800元,五、六盒软包中华烟(经鉴定,价值350元)。三、四盒软包玉溪烟(经鉴定价值66元)。后将台式电脑通过车某以1300元销售给(略)的王某,三星D888手机由车某赠送给女友李某使用。

(2)2009年1月9日凌晨,胡某某携撬杠、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开发区X组(开发区管委会东居民小区)张某某家,从楼后墙将最东边窗户上的不锈钢防盗窗撬开3根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现金300多元,三星J708型手机(经鉴定,价值810元)和智龙牌手机(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各一部,又用在张某某家中发现的汽车某匙把停放在院外的奇瑞轿车某开盗取现金1300多元,一部佳能牌数码相机(经鉴定,价值1480元),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2000元),一台掌上电脑(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一些图纸。

(3)2009年3月10日凌晨,胡某某携带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川汇区X街李某胜家,通过院子东院墙攀爬二楼窗户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诺基亚N73手机一部(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现金700多元。

(4)2009年3月3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液压钳、小手电、手套、灰色毛巾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川汇区X路西苑小区杨尚志家,从后翻墙进至院内,剪断楼后一楼窗户一根钢筋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奥克斯M250型手机一部(价值450元)、CECT牌手机一部(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现金1700多元。

(5)2009年3月2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撬杠、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川汇区X路满山红洗浴中心东边别墅罗俊锋家。从后翻墙进入院内,撬开一楼后窗户钢筋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三星D90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40元),三星牌红色手机一部(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三星牌数码相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440元),现金2300元。

(6)2009年3月4日凌晨,胡某某携带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周口市川汇区X路二小家属院西单元二楼西户袁颖家,利用天然气安装公司遗留的梯子攀爬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部、美的电磁炉一台(型号过于老旧,无法价值鉴定),现金40多元。

(7)2008年12月12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液压钳、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商水县X路农机公司家属院赵淑含家。用液压钳剪开一楼北墙最东面的三根防盗窗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1800元),现金约100元。后笔记本电脑由车某赠送给女友李某使用。

(8)2009年3月10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液压钳、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商水县县社家属院北一楼一单元东户陈书芳家。用液压钳剪断一楼北面东头的防盗窗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现金约1500元。

(9)2008年12月28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液压钳、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商水县X路农副产品家属院刘某义家,用液压钳剪断一楼后三根防盗窗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盗取两部手机(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一台联想L171电脑液晶显示器(经鉴定价值500元),现金约2200多元。

x%2009年2月23日凌晨,胡某某携带液压钳、小手电、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商水县烟草局家属院后一排二单元二楼东户孙东华家,从一楼顺着楼梯间的外沿爬到二楼东户窗户,翻窗进入室内,蒙面持菜刀,窃取台式电脑一台(含现代牌液晶显示器,经鉴定,总价值3000元)、手机一部(因无实物及具体型号,无法做价值鉴定)、现金三百多元。后台式电脑通过车某以1300元价格销售给其姐夫许某某使用。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胡某某在李某丙家盗取一台台式电脑(含三星液晶显示器一台;经鉴定,总价值2000元)、三星D88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680元),车某以13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销售给(略)王某,三星D888手机由车某赠送给女友李某使用。胡某某在赵淑含家盗取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1800元),由车某赠送给女友李某使用。胡某某在孙东华家窃取台式电脑一台(含现代牌液晶显示器,经鉴定,总价值3000元)通过车某以1300元价格销售给其姐夫许某某使用。车某在明知是胡某某盗窃赃物的情况下,帮助胡某某销售赃物或将赃物转赠别人使用。

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胡某某称2004年其在广东增城打工期间,通过绰号叫“小四川”的男子在名为“阿红”的男子处购买仿“64”式手枪一把,“64”式手枪子弹十几发,准备用以犯罪。被告人胡某某称其在2008年11月底的一天夜里12时左右,携带液压钳窜至广东省增城市临江边的一户三层小楼处,用液压钳剪断防盗窗后进入室内,盗窃“64”式手枪子弹一盒共35发、现金200元左右、手机一部、手铐一副、砍刀一把。在公安机关依法对胡某某租房处进行搜查时,搜查出仿“64”式手枪一把,“64”式手枪子弹47发。经鉴定,仿“64”式手枪现时具有击打发射条件,能对人体造成枪弹伤害,47发“64”式手枪子弹均属军用制式枪弹,根据弹底所标年代显示,参照有关枪弹质量资料介绍,其能正常击打发射概率应在90%以上。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王某、许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刘某义、李某丙、孙东华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刘某琴家被抢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户内,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进入他人户内,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车某在明知是胡某某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帮助胡某某销售赃物或将赃物转赠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辩解没有持枪入室抢劫,因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8日止)。

被告人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18日止)。

二、作案工具黑色尼桑轿车某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某君

审判员张莉莉

审判员满援朝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燕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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