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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某某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利),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2009〕杜执字第X号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自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林

审判员杨红梅

审判员丁忆春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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