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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2日夜,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民权县X镇李堂初中盗窃学生胡亚文、葛海、李明珠、胡梦梦、郝娟娟、马珍珍、胡科研的金泰美牌自行车各一辆,李艳霞、李闪的捷霸牌自行车各一辆,宋聪聪、李娜、朱清丽的泰克牌自行车各一辆,曹翠翠的铃木牌自行车一辆,王洁的李宁牌自行车一辆,焦星星的斯泼兹曼牌自行车一辆,黄某的捷马牌26型自行车一辆,共计16辆自行车,价值27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胡亚文、葛海、李明珠、胡梦梦、郝娟娟、马珍珍、胡科研、李艳霞、李闪、宋聪聪、李娜、朱清丽、曹翠翠、王洁、焦星星、黄某的陈述;书证:李堂初中证明、提取笔录、被盗自行车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7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雪峰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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