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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医院有限公司诉余x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医院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号。

委托代理人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仲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x路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8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x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6月2日解除;

二、原告上海x医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余x50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2月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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