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某化学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要求向被告供应脂肪醇醚硫酸钠盐等原料。2009年6月11日,双方经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09年5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1,049,850元。原告为此曾多次催讨,但被告均未付款。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049,850元。
被告确认欠款属实,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某化学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49,850元,于2010年3月15日前支付原告300,000元,余款749,850元,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第一款约定的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某化学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则有权就被告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98元、减半收取7,3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49元,由原告某化学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7,349元(已缴纳),被告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所负之款于2009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丽宏
书记员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