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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某新),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某龙、申志华(均另案处理)窜至民权县X镇X路东段盗窃居民高清琴的“金泰美电动车一辆及手机一部,价值2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刘某龙的供述、失主高清琴的陈述、证人朱某某、代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即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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